问:刘主任,党员领导干部对自身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情、重要情况,如果认为自己处理好了,可以不报告吗?
答:那是不行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对自身职责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等重要事情、重要情况,该报告不报告,故意拖延搪塞,甚至千方百计捂住、盖住隐瞒不报;还有的私心作祟,考虑到个人政治前途、名誉影响等,对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事项隐瞒不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要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问:那我们怎么理解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呢?
答:《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为党组织、党员干部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定了工作清单,明确规定要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如果违反该规定,属于不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