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谈话函询工作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华师党字〔2019〕71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
《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谈话函询工作办法》(修订版)已经2019年第1次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9年6月27日
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谈话函询工作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谈话函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其他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者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
(二)反映问题涉及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必要对当事人予以提醒的;
(三)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批评教育的;
(四)涉嫌违纪但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
(五)其他需要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
对实名举报的,反映贪污受贿等问题严重、且有举报具体线索的,易造成证据毁灭、串供、规避、掩盖事实的,反映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问题的,不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第三条 采取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承办人员填写《谈话函询呈报审批表》并附谈话方案,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二)谈话方案批准后,以纪委办公室名义向谈话对象发出《谈话通知书》,告知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
(三)谈话人按照谈话方案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
第四条 谈话应当由承办人员进行,谈话对象是二级单位班子成员的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纪检委员陪同;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也可以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谈话过程应当形成《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
第五条 采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承办人员填写《谈话函询呈报审批表》并附函询提纲,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二)函询提纲批准后,应当以纪委办公室名义向函询对象发出《函询通知书》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三)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或函询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填写《函询说明书》,详细写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对函询的认识以及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四)函询对象所作说明,由其所在单位纪检委员、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纪委办公室。
函询对象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所作说明涉及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签署意见后直接回复纪委办公室。
函询对象为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或者所作说明涉及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直接回复纪委办公室。
函询对象所作说明同时涉及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纪检委员的,应当直接回复纪委办公室。
第六条 函询对象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回复时间。
第七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说明书》后30天内办结。由承办人员写出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经纪委办公室集体研究后,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对谈话函询说明予以采信,问题线索了结,并向谈话函询对象出具说明采信反馈函,同时抄送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谈话函询对象予以否认,或者其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四)发现违纪问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予以了结的,按照规定审核报批。谈话函询后需要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谈话函询材料、报告和本人函询说明或谈话笔录等应当按照规定整理成卷,妥善保管。谈话函询情况应当纳入个人廉洁档案。
第九条 谈话函询对象是党员的,本人应当在其所在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上如实说明被谈话函询情况,存在问题的要作出检讨;其他谈话函询对象需在年度履职考核述职环节如实说明被谈话函询情况,存在问题的要作出检讨。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负责监督落实并向纪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谈话函询对象在年度民主生活会或者组织生活会、年度履职考核述职环节发言提纲(或组织生活会会议记录)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报纪委办公室。
第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守保密纪律,对谈话函询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谈话函询对象或者为谈话函询对象通风报信,不得泄露反映人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举报内容;
(二)严守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谈话函询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谈话函询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三)与谈话函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谈话函询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纪委办公室规定的方式接受谈话函询,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不得打击报复问题反映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和《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华师党字〔2015〕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