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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违纪党员纪律处分工作规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3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违纪党员纪律处分工作规程》的通知

华师党字〔201885

 

各分党委(党总支):

《华中师范大学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违纪党员纪律处分工作规程》经学校2018年第16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8930

 

华中师范大学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违纪党员纪律处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违纪党员纪律处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党员违纪案件经学校纪委审理后,纪委办公室应及时书面通知违纪党员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并将其违纪事实等材料一并送交。

第三条 分党委(党总支)收到书面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应指导并督促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在15日内召开支部大会,专题讨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

第四条 召开党支部大会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审阅违纪党员的相关材料;学习相关党纪条规;经过充分讨论,统一思想认识;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党支部指定专人起草支部大会议程;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草拟党纪处分的决议文稿;制定支部大会讨论过程可能出现问题的工作预案。

(三)分党委(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至少有两人与违纪党员谈话,将处分决定文稿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与其本人见面。违纪党员如没有不同意见,应分别在这两份材料上签署同意并签名;如提出不同意见,谈话人应如实记录。谈话人要帮助其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并告知有权参加支部大会为自己申辩,听取其本人对党纪处分的意见。

(四)分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向纪委办公室报告党支部大会准备情况。纪委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会议,予以现场指导。

(五)通知本党支部全体党员及违纪党员(死亡、下落不明、被司法机关羁押等原因除外)按时出席。

第五条 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处分问题,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违纪的,由支部副书记主持会议;未设副书记的党支部,由分党委(党总支)派一名委员参加并主持会议。

本党支部党员因病、因事等无法出席党支部大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党员因故确实不能到会的,党支部应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征求其对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的意见。党员未按要求参加党支部大会,也未通过其他方式向党支部表明意见的,视作放弃发表意见和表决权利。

第六条 党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纪律。由主持人宣布支部大会议题和会议纪律,向大会报告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有表决权人数、无表决权人数、列席人数、缺席人数,告知违纪党员和党支部其他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实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方可宣布会议开始。

(二)通报情况。由主持人向与会党员通报违纪党员的违纪事实、学校纪委定性量纪情况,有针对性地学习党纪条规,向支部大会提出支委会初步处理意见。

(三)个人陈述。由违纪党员对违纪事实及定性量纪等表达意见或进行申辩,陈述对违纪行为的认识并作检查。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党支部大会的,可委托本支部其他党员代为宣读自己的检查或申辩材料,也可由党支部安排本支部其他党员代为宣读。违纪党员拒绝参加党支部大会的,则视为放弃自己的申辩等权利。

(四)组织讨论。党支部大会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与会党员围绕违纪党员的违纪事实、定性量纪及初步处理意见进行质询、辩论,提出自己的意见,也可对违纪党员进行批评帮助。允许其他党员实事求是地为违纪党员作证和辩护。主持人或参加会议指导的人员,可以作必要的说明。

(五)进行表决。表决前,如违纪党员要求,应当允许其作进一步检查或申辩。主持人应当综合党员讨论意见和违纪党员的检查或申辩意见,提出正式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表决。表决可以采取举手、口头、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有表决权的违纪党员有权参加表决。在表决中,出现两种意见人数各占一半或有几种意见而未形成决议的,主持人应宣布暂时休会。党支部进一步深入持不同意见党员中交换意见,使其对违纪党员的违纪事实有清楚客观的认识,形成共识后择时召开支部大会继续讨论,进行表决。如果表决仍然不能形成决议的,则把每一种意见及该意见的支持人数详细记录,报上级党组织研究决定。

(六)宣布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包括同意、不同意、弃权的人数,形成党支部大会决议书面文件。经本党支部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赞同,决议才能通过。记录人应将党支部大会的出席人数、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未参加会议党员对党纪处分的意见以及党员对处分决议的不同意见等内容如实记录。与会党员认为对自己的发言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主持人应在支部大会记录和决议上签名确认。

(七)会议总结。结合违纪案例,对本支部全体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七条 党支部大会形成的决议,应当写明党支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党员到会情况、表决情况和违纪党员的基本情况、违纪事实、处理意见及纪律处分依据等内容。

第八条 党支部决议必须与违纪党员见面,并由其本人签署意见;违纪党员不愿意见面或拒绝签署意见以及因特殊原因未出席党支部大会的,应当在党支部大会决议的本人意见栏中予以说明,并由参加大会的本党支部两名或两名以上正式党员见证签名备查。

第九条 党支部大会结束后,应在三日内将党支部决议等材料报分党委(党总支)。上报的材料包括:党支部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的决定、党支部大会记录、违纪党员事实材料、违纪党员的检讨或申辩材料等。

第十条 分党委(党总支)一般应在接到党支部决议等材料三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形成处理意见。分党委会议流程参照支部大会程序进行。会议后三日内将处理意见报学校纪委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分党委(党总支)向校纪委的请示、分党委(党总支)会议纪要(记录)及党支部报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违纪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形成的决议与学校党委和纪委作出的处分决定不一致时,违纪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必须服从,无条件执行学校党委和纪委作出的决定。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和纪委正式作出处分决定后,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向本支部的全体党员及违纪党员本人宣布,并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党员。如果受处分党员对处分不服,通过党支部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基层党组织应当迅速转递给纪委办公室,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给予违法党员纪律处分和上级纪委等领导机关交办的违纪党员纪律处分工作,在学校纪委办公室指导下,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8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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