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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中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暂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3
 

关于印发《中共华中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暂行)》的通知

华师党字〔201886

 

各分党委(党总支):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暂行)》经学校2018年第16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8930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学校纪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议事和决策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参加,是学校纪委的议事决策机构。

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条 纪委全委会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全委会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取代全委会的领导。

第二章 议事范围与议题确定

第四条 纪委全委会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集中学习党章、党规、党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纪委、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订落实意见和办法。

(二)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三)讨论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四)研究讨论学校年度纪律检查工作要点、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五)分析研究学校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六)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和其他领导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和答复。

(七)讨论决定重要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纪律审查及党员申诉情况的处理意见。

(八)研究讨论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讨论学校党委、上级纪检机关要求纪委全委会决定或提出意见建议的事项。

(十)需由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纪委全委会议题由纪委办公室收集并汇总,由纪委书记向党委书记汇报后确定。

第三章 会议召开与决策

第六条 纪委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临时召开。临时召开纪委全委会,须由纪委书记报党委书记批准,议事按本规则执行。

第七条 纪委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特殊情况缺席,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纪委全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案件议题或表决事项时,须2/3以上(含2/3)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九条 根据议题需要,会议主持人可决定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除案件和需要保密的事项外,议题及相关材料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分送各位委员阅提意见建议。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的相关意见建议可以在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并反馈至纪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议题实行一事一议。先由议题相关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与会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的具体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重大事项应当逐人表决。主持人末位表态。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能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五条 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时,会议主持人可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列入下次纪委全委会议题复议。

第四章 会议纪要与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会后三日内,纪委办公室形成《纪委全委会会议纪要》,经纪委书记审定签发,发送范围视会议内容确定。会议纪要应文字精炼,表述准确。采取条文式写法,一般只写议定事项。

第十七条 纪委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督办,办理情况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 纪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纪委全委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但在学校党委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 纪委全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或上级纪检机关批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或上级纪检机关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五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授权,不得将会议决定和讨论情况擅自发布和扩散。凡违反者,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纪委全委会实行回避制度。讨论的议题如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等情形的,该委员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此情形,不得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纪委全委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须事先向召集人请假并报纪委办公室备案。未经主持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二十三条 纪委全委会讨论重大问题,委员因特殊情况缺席会议的,会后由纪委副书记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2018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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