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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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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办理方法
 

一、确定查办案件。按照分管范围,选择直接查办的案件(包括自己受理的和上级交办的两部分),办理批准手续。

二、查办前的准备。包括:确定查办人员、分析案情、制定调查方案。查办信访案件,应有2人以上进行;承办人对需要核查的线索,要提出初步核查的意见,报请本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批准;调查人员要遵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党、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

三、调查处理。包括: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等。撰写调查报告时要体现以下内容:(1)调查依据,如群众来信、上级转交办、领导批示意见等;(2)被检举控告人自然情况;(3)主要错误事实;(4)被检举控告人的责任、态度;(5)处理建议等。

四、调查情况报请。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

五、回报结果。承办单位或呈报单位,将已经查处完毕的信访案件的结果上报给交办机关。规定如下: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回报交办的信访案件结果时,一般情况下,只要求上报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果已经转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只要求上报立案呈批表和立案决定书;特殊情况,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需要要求下级纪检监察组织上报有关的案件材料。

六、立卷归档。查办的问题得到处理解决后,向交办机关报结后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