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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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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用制度建设助推学校内涵发展
 

     (华大在线)11月28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通过公布6所高校的大学章程。作为师范大学的代表,我校大学章程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这一核心命题,结合百年办学传统和实际,重点突出了“学校”、“学者”、“学院”和“学生”四个主体,着力利用制度建设助推学校内涵发展。

  作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和教育部章程建设“两项试点任务”的高校,华中师范大学近年来一直在积极探索建立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又能体现学校改革发展特色、既自主又自律的大学治理结构。31号令下发后,学校组建专班,广泛动员校内外力量进行研究式、开放式、民主式的章程研制,最后经核准形成了包含序言和正文,共9章81条、近1万字的章程文本。

凸显治理结构  规范学校办学自主权

  治理结构是大学章程的核心要素,要旨是处理好校内、校外两个关系。在外部关系上,章程单设“学校的举办者”和“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章节,旨在明确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明确学校服务社会的途径和形式。在内部关系上,章程单设“学校基本制度”和“学校组织结构”章节,集中阐述了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所涵盖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四种权力形式的组织职责定位,坚持了依法治校、集体决策、校院两级管理、信息公开等重大运行机制。通过这种内外结合的制度安排,着力形成既自主又自律的良性治理结构。

  章程通过规定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有效承接了高教法赋予学校的七项办学自主权。在各种权力关系安排上,旗帜鲜明地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基本制度予以坚持,并对党委领导、行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以及社会参与的职责和实现形式进行了有效制度安排。同时,明确了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发展目标和战略、办学职能和外部关系、管理架构和管理模式以及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提供可行的自治规范。

凸显办学风格  总结推行好的办学经验

  章程是办学理念和目标的有力载体,也是凸显学校发展特色的一张名片。为此,除了阐述自身特有的办学历史,明确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学科门类、教育形式以及校徽、校旗、校歌等形象标识外,章程还旗帜鲜明地宣示了: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目标、“以生为本、以师为先”的办学理念、“一流的文科、高水平的理科、有特色的工科”的学科发展战略以及“忠诚博雅、朴实刚毅”的大学精神。

  2009年以来,该校在内部治理结构上一直在进行有益探索和实践。经过慎重考虑,学校将部分相对成熟的改革成果及时固化到章程中,努力使章程真正成为推动学校高水平发展的制度载体。比如:为使学术权力回归本位,学校2010年改革了学术委员会,除一名分管科研的副校长继续留任委员,其他校领导全部退出学术委员会。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适度剥离,使教授在学术事务上拥有了更大决策权。章程把这一改革成果固化了下来。再如:为增强决策科学性,学校相继建立了咨询委员会和法律顾问团。重大事项由行政先提出方案,经过咨询委员会或法律顾问团集体审议后,再提交学校党委或行政进行决策。咨询和顾问制度,实现了学校政治权、行政权和学术权的协调运行,被明确写进了章程。

凸显学院主体  发挥学院办学自主性

  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和办学质量提升的内在需求,发挥学院作为办学主体的作用,越来越成为高水平大学建设的必要选择。章程在“教学科研机构”章节明确:在纵向权力配置方面,除需要学校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的事项外,涉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人、财、物以及其他资源配置,全部实行重心下移,进一步优化学校管理结构和模式,使学院等教学科研机构拥有更大自主权。

  章程明确了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全力实施“学院办大学”。除需要学校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的事项外,涉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人、财、物以及其他资源配置,全部实行重心下移,从而优化学校的管理结构和模式,保障学院等教学科研机构拥有更大自主权,充分发挥学院主体作用。

  此外,章程最大限度地回应了调研中所采集的学生合法合理利益诉求,明确了学生的发展权、民主权、知情权、困难帮助权、批评建议权等实体性权利,同时也明确了申辩、申诉权以及权利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努力成为师生权利的保障器和保护伞,充分实现章程“制度育人”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