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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四小龙”防治教育腐败的三点经验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04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曹文泽 姚胜

东亚四大“新兴经济体”,即人们常说的“亚洲四小龙”,一般指的是新加坡、韩国和我国香港与台湾。这四个国家和地区,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了持续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的局面,如今已经发展成为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新兴工业化经济体。在这一过程中,上述国家和地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采取教育与惩治并重的方式,扭转了多年来腐败多发的局面,香港与新加坡还长期位居亚洲清廉指数的前三名。“亚洲四小龙”在预防与惩治教育系统腐败方面的一些做法非常有特色,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完善学校运行机制 自觉防止腐败发生

经笔者观察,“亚洲四小龙”的教育系统从运作机制来说,表现出强烈的英美特点:一是学校办学自主权较大;二是校内权力的制约机制完善。而这两个特点,又以最深刻体现英美特色的香港、台湾两个地区的学校最为鲜明。

在香港,政府只管理少量的公立学校。绝大多数学校通过政府资助,由各种形式的办学团体来管理,也就是所谓的“校本管理”。校本,就是以学校为本体,学校相对教育行政部门而言是管理主体,具有自主性、独立性、创造性。“校本管理”是香港高校自主办学的机制保障,其实质就是要进一步加大学校在决策中的主体性,增强学校自主权,同时吸纳学生、学生家长及资助团体的参与。与此同时,问责制度则加大了校长的施政责任,加强了对校长施政的内部监督。这种管理方式,压缩了香港教育行政部门利用公权力进行腐败的空间,同时也加强了学校内部对校长的制约,有效地遏制了学校内部腐败现象的滋生。

在台湾地区的教育体系中,校务会议是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以校长、副校长、教师代表、学术与行政主管、研究人员代表、职员代表、学生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代表组成校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校务重大事项。校长所提的校务发展计划、学校各种重要章程、校内重要单位之设立与存废,以及其他由校长提出的重要校内事项等,都必须由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实行。校务会议有效地“挤压”了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参与学校重大人事问题主导学校运作与决策的空间,既有利于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也有利于发动校内各阶层人员积极参与校务工作,保证了学校运作的公开透明。

建立独立反腐机构 加强学校外部监管

仅仅依靠教育系统内部的制度安排,并不能完全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从“亚洲四小龙”的实际情况来看,都在教育系统之外加强了对教育系统的监管。尤其是建立独立的反腐机构,更是四个国家和地区共同的做法。

在政府严格监管方面,香港和新加坡有着鲜明的特色,即从“人”和“财”的监管入手,以点带面,开展对教育系统各个环节的监督。新加坡将教师纳入了公务员系统,对教师以权谋私等有损教师形象的违法或不合理行为,实行的是“零容忍”做法。比如,新加坡政府对教师兼职规定非常明确,不准教师对本校学生提供有偿课外辅导。这一做法既保证了教师将主要精力用于规定的教学活动,也有效地防止了教师利用自己的地位收取家长和学生的钱财,损害教师形象。香港对于高等教育系统监管的一个重要措施是:由法定的组织“大学拨款委员会”负责协调政府对大学拨款等方面的事务。大学拨款委员会不仅负责管理大学的拨款,还负责向政府提供关于高等教育发展所需经费支持等方面的咨询建议,并协助政府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确保款项和资源运用得当,提高院校内部资源分配和财务处理的效能。大学拨款委员会并非香港政府的教育行政机构,而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该委员会很好地保证了教育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发挥了强大的监督作用,同时也防范了学校与行政机构权钱交易的发生,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了腐败的滋生。

另外,从“亚洲四小龙”近似的社会发展历程来看,设立独立的反腐机构,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对于保障包括教育系统清廉在内的社会清廉起到了关键作用。香港廉政公署于1974年2月应运而生。廉政公署直属特区行政长官管辖,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任何人都在其调查的范围之内,且调查不会受到干预。廉政公署由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三个部门组成。三个部门分别负责腐败现象调查、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全方位防治腐败。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成立于1962年,是一个负责调查和预防政府机关以及企业中贪污受贿行为的职能机构。它的基本职能是:进行廉政监督,侦办贪污受贿舞弊案件,防止贪污行为,指导高危部门防范腐败。韩国的反腐败委员会成立于2002年1月,由资深的政治家、法律专家和具有丰富的反腐败学识和经验的人士组成。反腐败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制定防止腐败行为的政策,进行防止腐败的教育、宣传及国际合作,接受对公务人员腐败行为的举报,进行案件的调查等等。台湾地区最近也成立独立的反腐机构“廉政署”,这是一个结合肃贪、防贪和反贪的专责机构。

“亚洲四小龙”的反腐力度与措施为世人瞩目。其中,以香港廉政公署最为著名。在香港,教育领域的反腐廉洁工作也是廉政公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由此可见,解决教育系统的腐败问题,仅仅停留在言论批判、社会批评、思想教育的层面远远不够,必须形成处理腐败事件的规范程序,加大惩处力度。比如,教育行政人员的贪污腐败,学术研究人员的造假剽窃,已非所谓“道德自律”所能解决的问题,必须依靠制度乃至法律的约束与惩罚。

培养学生“零容忍”意识 让腐败行为无处藏身

预防与打击腐败的最佳途径,是加大舆论监督与媒体曝光力度,降低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乃至确立“零容忍”的社会公共意识,让腐败行为无处藏身。“亚洲四小龙”在培养社会公众的反腐意识方面,比较突出地做到了两点:一是强化舆论监督;二是加强公众教育。

在韩国,通过舆论监督促进教育廉洁,最为人所熟知的案例就是2005年韩国媒体对素有“克隆之父”之称的黄禹锡论文造假行为的曝光。事后,黄禹锡被所在大学辞退,韩国政府也取消了其“最高科学家”称号,并免去其一切公职。随后,韩国司法机关对黄禹锡论文造假事件进行调查,确认了原首席科学家黄禹锡一手导演的人体干细胞造假案,并最终以欺诈、挪用公款及违反生命伦理法等罪名对黄禹锡提起诉讼。

在台湾地区,台湾大学环工所教授林正芳、土木系教授郭振泰等人,在2005年利用担任“公共工程评审委员”的职务机会,接受厂商不正当利益,进行工程舞弊,同时还有诈领研究计划经费的犯罪行为。此案由媒体首先曝光后,台北地方法院以“收受不正当利益罪”对一干人进行了重判。

香港廉政公署在规定廉政专员的职责时就明确提出了“教育公众认识贪污的害处”,“争取和促进公众支持打击贪污”这两项工作任务。廉政公署经常到各种学校开展廉洁教育,培养青少年学生对腐败的“零容忍”意识。

在新加坡,政府在中学普遍设立了廉政和反贪污的课程,让青少年认识到贪污贿赂是严重的社会罪恶。

综上所述,香港、台湾、新加坡、韩国在政治层面以及教育领域的廉政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与采取的做法表明,教育系统廉政文化建设,绝不是教育系统自身闭门造车所能实现的目标,需要从学校到政府到社会公众多方互动,方能有所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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