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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3
 

关于印发《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
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华师党字〔202159

各分党委(党总支):

2018年学校党委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教育部党组的决策部署,制定印发了《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华师党字〔2018103号),经过三年的试行实践,推动学校巡察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党〔202022号),总结学校巡察工作试行实践经验,推进学校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学校对《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2021715日第20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

2021716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学校落实落细落地,确保学校始终成为两个维护的坚强阵地,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直属高等学校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明确人员编制。在一个任期内,对学校所有二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实现全覆盖。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聚焦四个落实要求,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落实巡视、审计、主题教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学校建设教师教育领先的世界一流大学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巡察工作实行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纪依规依法,紧紧依靠师生,充分发扬民主。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人员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分管纪检工作和组织(党建)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巡察工作,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教育部党组、湖北省委和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部署,对巡察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审议巡察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巡察实施方案;

(三)审议巡察工作情况报告、巡察成果运用等重要事项;

(四)审议巡察组组成人员名单。

第六条 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为学校党委工作部门,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巡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落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巡察实施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巡察组工作;

(四)协同组织人事部门选配巡察组成员、负责巡察组成员培训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巡察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督查;

(六)完成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党委选派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工作接受巡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由巡察工作办公室提出建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党委批准,并实行一次一授权。巡察组组长从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党委书记中遴选。学校两委委员在任期内至少担任一轮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及其成员配备根据巡察工作任务需要,可从正处职组织员、有关职能部门副处职党员领导干部、学院分党委委员、纪检委员、机关党支部纪检委员及新提拔的副处级党员干部和年轻的优秀党员干部中遴选。巡察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巡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表达等综合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九条 选派巡察组人员应当严格标准和条件,加强巡察组成员岗前培训,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成员,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巡察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巡察机关党委时,可延伸至党政职能部门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灵活机动的专项巡察;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党委决定,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一条 巡察组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检查学院(单位)党委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等重要会议精神情况;检查学院(单位)党委贯彻落实党的政治建设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情况;检查学院(单位)党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高等教育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检查学院(单位)党委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部党组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具体举措、取得成效情况;检查学院(单位)党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等。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检查学院(单位)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检查学院(单位)党委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情况;检查学院(单位)党委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检查学院(单位)坚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情况;检查学院(单位)党委持之以恒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情况;检查学院(单位)党委纠正四风,尤其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情况等。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检查学院(单位)党委领导和领导班子是否坚强有力。检查学院(单位)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情况。检查学院(单位)党委履行抓党建主体责任情况;检查学院(单位)党委选人用人和落实党管人才原则情况等。

(四)落实巡视、审计、主题教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检查学院(单位)党委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学院(单位)党委整改效果情况;检查学院(单位)党委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

第四章 巡察方法和流程

第十二条 巡察主要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常规巡察进驻工作时间一般为3周左右。

专项巡察主要针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或管理问题突出、师生意见较多的单位进行。专项巡察可与日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相结合,巡察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法:

(一)听取汇报。重点听取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两个责任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问卷调查。根据巡察任务,设计调查问卷,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三)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个别谈话。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单位中层干部和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进行个别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五)列席会议。巡察组组长可以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委(党总支)会、党政联席会或有关会议。

(六)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干部教师职工问题的来电、来信、来访等。

(七)召开座谈会。按照巡察任务,分别召开教师代表、行政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会议,从不同群体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八)走访检查。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有密切关联的单位进行调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从不同侧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九)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基本流程如下:

(一)巡察准备

巡察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确定被巡察单位,组建巡察组。巡察工作办公室协调组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组织相关部门向巡察组介绍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巡察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巡察实施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三)巡察汇报与反馈

巡察进驻结束后,巡察组一般应在两周内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巡察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重大问题可形成专题报告。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向学校党委报告。

巡察组根据学校党委的决定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教职工及学生代表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明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巡察整改

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方案,于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办公室。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被巡察单位应强化整改主体责任,做到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

根据需要,开展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回头看,对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五)问题线索处理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巡察组提出分类处置意见,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批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对党组织及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规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校纪委办;对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违规的问题线索,移交纪委办的同时移交党委组织部;对党员、教职工涉嫌违反意识形态问题的,移交学校党委宣传部;对党员、教职工涉嫌违反师德师风的问题,移交党委教师工作部;其他方面的问题,移交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

收到群众反映的个人诉求、涉法涉诉问题以及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移交有关部门,不作为问题线索处理。巡察谈话中对被巡察对象工作中的缺点、不足的反映不作为问题线索处理。

(六)结果运用

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评优评奖、绩效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巡察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巡察整改情况由巡察工作办公室定期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建设巡察工作信息库,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七)立卷归档

巡察组整理巡察全过程资料,报送巡察工作办公室立卷归档。

(八)信息公开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巡察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对重大问题表态,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巡察组成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不私自留存巡察涉密档案。巡察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对巡察发现的问题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对反馈发现的问题要统筹研究、综合分析、举一反三,及时堵塞漏洞、完善体制机制。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对拒绝提供支持配合、隐瞒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和阻扰巡察工作、打击报复反映问题干部群众、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纪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处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巡察前全面客观提供被巡察单位的情况,巡察中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巡察后抓好巡察移交事项的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将巡察工作专项经费列入预算,为巡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华师党字〔2018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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