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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修订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03
 

关于印发《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 工作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华师党字〔201972

各分党委(党总支):

《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修订版)已经2019年第1次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

2019627


 

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话、走访等形式,对学校管理范围内涉及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检举控告和申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依照规定应当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三)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五)分级负责、归口处理。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一)对学校管理的党员、党组织、处级及以下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党员、党组织、处级及以下管理人员不服学校所作的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第五条 对下列信访举报事项,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一)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三)仅列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公布信访举报受理范围、通讯地址、来访接待场所、举报电话、举报网站以及信访举报处理程序等相关事项,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等渠道,及时受理信访举报,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如实举报。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承办信访举报事宜,统一接收下列信访举报:

(一)学校纪委、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收到的信访举报;

(二)学校纪委书记、纪委办公室、监察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工作人员转交的信访举报;

(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

(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批转的信访举报;

(五)其他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

(六)其他信访举报。

第八条 信访承办人员应当及时搜集和汇总信、访、网、电等平台上的各类信访举报,认真审阅信访举报材料,如实做好电话、接访记录,明了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和相关情况。

第九条 信访承办人员对收到的信访举报,应当逐件登记,建立台账。按照管理权限应当由上级和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依据有关规定登记接收、移送情况,不得登记举报信息,不得复制、摘抄举报内容。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举报,应当及时组织分析研判,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受理。

按照管理权限应当由上级和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不得依据前款规定提交集体研究。

第十一条 信访承办人员对拟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当填写《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事项拟办单》,区分情形提出处理意见:

(一)反映处级干部违纪问题的、反映问题重要不宜转交查办的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检举控告,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直接办理;

(二)反映处级以下党员、管理人员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转交有管理权限的二级单位党组织或者部门办理,设有二级纪委的单位,转交二级纪委办理;

(三)反映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检举控告,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共同办理;

(四)申诉、批评建议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 信访承办人员对拟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呈报领导批示:

(一)反映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正处级干部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呈报校纪委书记、校党委书记阅批;

(二)反映副处级及以下干部、党员、管理人员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重要事项呈报校党委书记阅批;

(三)申诉和批评建议,呈报校纪委书记、校党委书记阅批。

第十三条 对拟不予受理的信访举报,信访承办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或者集体研究意见处理,需要呈报领导批示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一)对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直接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校党委常委和校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立即呈报校纪委书记阅知(涉及其本人的除外),并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附函报送中央纪委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有关申诉和批评建议,直接将原件报送中央纪委监委驻教育部纪检监察组。

(二)对不属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非本校党员或者工作人员违纪、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以及有关申诉、批评建议,直接将原件寄送有关单位纪检监察机关。

(三)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及理由,呈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阅批,重要事项需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后将原件转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准确清楚的,信访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受理情况。对不属于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引导举报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单位反映。告知后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

第十五条 受理信访举报过程中,遇有党员、管理人员到纪检监察机构来访接待场所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的,属于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信访承办人员应当立即向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报告,安排工作人员到场处置,同时配合做好接待、接谈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对于通过其他信访举报渠道表达主动交代问题意愿的,信访承办人员应当立即安排工作人员予以处置,并单独移交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受理信访举报过程中,遇有举报人缠访闹访,或者扬言进京赴省越级上访、制造舆论影响等情形的,信访承办人员在做好相关工作的同时,应当立即向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报告,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举报人属于校内单位管理的,应当责成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第十七条 受理信访举报过程中,遇有反映下列信访举报事项的,信访承办人员应当立即向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一)被举报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

(二)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的;

(三)准备或者正在打击报复举报人,可能造成其人身伤害的;

(四)准备或者正在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和集体利益,需要立即制止的。

第十八条 遇有包括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在内的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在协调做好应急处置的同时,应当立即向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报告,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特别紧急的信访举报事项,应当根据领导指示批示立即组织办理。

第三章 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当经集体研究,提出拟办意见,逐级呈报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举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通过分析情况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撰写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第二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直接办理的信访举报,按照领导批示和有关规定,区分情形分别处理:

(一)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转为问题线索,分别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和予以了结方式处置;

(二)申诉类信访举报,经批准开展复议复查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批评建议类信访举报,经审阅材料和开展调研,视情况予以采纳。

第二十二条 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信访举报,应当定期召开问题线索集体排查会议,由校纪委书记或者其授权人员组织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研究,协调落实办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转交二级单位党组织、二级纪委或者部门办理的信访举报,由信访承办人员填写《信访举报事项转办单》,转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办理,并按照下列要求督办:

(一)对转交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信访举报,要求承办单位和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二)对转交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信访举报,全程跟踪了解调查处理情况,采取预警提醒、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调阅案卷、听取汇报等方式督促检查。对逾期未办结的,责成有关负责人说明原因,无故拖延的给予问责处理。

(三)对相关单位和部门上报的调查结果,认真审核把关。对拟同意办结的,经报校纪委书记批准后了结;对暂不同意办结的,经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同意,通知承办单位和部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重新处理或者补报材料。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必要时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可以调卷审查或者直接调查。

第二十四条 承办上级交办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批转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办结,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五条 承办实名信访举报,应当按照规定优先办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信访举报事项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信访举报原件和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及时立卷归档,做到案毕卷成。相关信访举报情况应当同时纳入个人廉洁档案。

第四章 信息反映

第二十七条 信访承办人员应当做好信访举报统计,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信访举报受理办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信访承办人员应当加强信访举报分析研判,强化对信访举报信息的筛选、分析和运用。定期梳理汇总涉及学校处级干部的检举控告,编写学校信访举报情况分析报告,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校纪委书记和校党委书记报告。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以及信访举报反映的热点问题,定期开展专题分析,服务领导决策,助力监督执纪问责,促进主体责任落实。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委全委会和纪委书记应当定期听取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信访举报工作汇报,认真研判信访举报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章 权利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提倡实名信访举报,实名信访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为学校挽回或者减少经济损失的,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向学校建议对举报人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不实信访举报澄清制度,经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问题的,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及时为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被举报人澄清和正名。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格控制信访举报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信访举报材料,严禁泄露信访举报调查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处理信访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是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举报人、被举报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办理信访举报事项不力的,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压件不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信访举报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报请其所在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华师党政字〔20156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举报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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