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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分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7
 

华中师范大学分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以及《中共华中师范大学院级委员会工作实施办法》(华师党字[2013]4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分党委(党总支)均应明确设置兼职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学校视工作需要在有条件的分党委设立分纪委及专职纪检委员。

第三条  纪检委员作为分党委委员,任期与分党委相同,须经分党委(党总支)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原则上应由副处职以上干部担任。纪检委员的提名,须征得校纪委的同意。

第四条  纪检委员在校纪委和分党委(党总支)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校纪委和分党委(党总支)必须支持纪检委员的工作,为他们履职积极创造条件。

第五条  纪检委员的任职条件:

1.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政治过硬、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为人正直,熟悉校情、院情和民意、师生员工认可度高;

3.热爱纪检工作,具有与履职相应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六条  纪检委员的主要任务:

1.协助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在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高本单位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意识;

2.检查校党委和校纪委的决议、决定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

3.协助校纪委落实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七条  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

1.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2.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重要会议,参与“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和决策;

3.加强对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执行学校作风建设系列规定情况的监督。及时化解涉及本单位师生员工廉洁自律、师德师风等苗头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4.督促检查本单位应予以公开事项的信息公开情况;

5.根据校纪委授权或要求,协助调查涉及本单位师生员工的信访举报案件;

6.协助校纪委受理本单位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7.协助分党委(党总支)向学校报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信息。配合校党委对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定期向校纪委报告工作情况;

8.参加校纪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接受纪检工作业务培训,接受校纪委的工作指导与检查;

9.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总结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纪检委员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

10.承办校纪委和分党委(党总支)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纪检委员的教育与管理:

1.加强教育培训。校纪委将纪检委员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纪检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全面提升纪检委员的政策理论和监督执纪水平;

2.强化实践锻炼。校纪委采取抽调纪检委员办案、在校纪委挂职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纪检委员在实践中锤炼作风、增长才干;

3.严明作风纪律。纪检委员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严格监督,做到“五严守、五不准”,即:严守政治纪律,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严守工作纪律,不准擅权干预本单位正常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严守办案纪律,不准越权办案、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严守保密纪律,不准跑风漏气、泄漏工作秘密;严守廉洁纪律,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4.加强业绩考核。坚持“严管就是关爱”的理念,加强对纪检委员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的考核,加强对纪检委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检查结果的运用;

5.关心爱护纪检委员。分党委和校纪委要为纪检委员的学习、工作和成长进步创造条件;建立校纪委主要负责人与纪检委员谈心谈话制度,了解纪检委员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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