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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1-17
 

 

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使各类信访举报案件得到及时处理,根据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对我校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应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的我校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通过适当方式公布通讯地址、接待地点、举报电话、网站以及电子邮箱等,通过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等渠道受理信访举报。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确定专人承办信访举报事宜。承办人员要认真仔细审阅信访材料,如实做好电话、接访记录。要明了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和相关关键环节。着重了解被检举和被控告人的自然情况、检举和控告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对于申诉,着重了解申诉人的自然情况、受处分的情况及申诉的主要理由等。

(一)信函受理。信函包括纪委(监察处)收到的、上级部门转来的以及其他部门或个人转来的信件等。收到信函要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拆封时要保证信函的完整,阅办、存档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

(二)来访受理。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应当由两人以上耐心听取举报人的控告和申诉,如实做好谈话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征求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三)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进行举报的受理。应将举报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做好登记,登记时要注明来源和日期。

(四)电话受理。举报人以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的,应询问其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并做好登记。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六条 承办人员对信访举报统一编号登记,填写《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事项处理单》,报信访工作分管领导根据下列情况提出初步拟办意见:

(一)反映问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线索清楚,具备核实条件的,以及上级机关交办要求上报结果的,由纪委(监察处)组织进行初步核实;

(二)案情单一、线索清楚、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问题,情况紧急、突发性集体上访、侵害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尽快查清的问题,反映干部作风、廉洁自律以及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直接办理;必要时可采取委托调查、转交办理的方式;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转交办理;

(四)对设有二级纪委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应由该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转交办理;学校纪委(监察处)在必要时可直接办理;

(五)对不属于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转相关部门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告知后重复信访,不再告知,信访件留存。

(六)对上述(一)至(四)项以外的信访举报件,可留存。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的信访举报,按下列情况呈报领导批示:

(一)反映学校党委委员和行政班子问题的,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并报校党委书记;涉及常委的,按要求报告校党委后,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二)反映学校处级干部、正高职称及以上人员有关问题的,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并报校党委书记;

(三)反映学校处级以下干部及其他人员问题的,呈报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阅批,重要件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

(四)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的申诉和意见、建议,报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阅批,重要件呈报学校纪委书记阅批;

(五)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上级领导同志批转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报校纪委书记及党委书记阅批。

(六)所反映问题情况紧急、事关重大以及多人集体上访的,应立即呈报校党委书记、分管稳定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及纪委书记,尽快研究处理意见。

(七)不属于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承办人员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及理由,报信访工作分管领导阅批。

第八条 信访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的,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将受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

第三章 办理

第九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属于学校纪委(监察处)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经逐级呈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建立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制度,重要问题线索由学校纪委(监察处)领导组织人员共同研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直接调查处理的信访举报问题,按照领导批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采取委托调查、转交办理的方式。

(一)进行初步核实的信访举报问题按照案件检查工作程序办理。重要信访举报件在处理过程中应适时汇报进展情况,处理完毕后上报处理结果。

(二)对事实基本清楚,确有违纪行为,而又明显不够纪律处分的,可按程序,对其发放《函询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后续视情况对其进行约谈或进一步追踪调查。

(三)对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没有具体事实、无可查性的,经领导批示后暂存。

(四)举报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沟通情况,达成共识,协调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转交设立了二级纪委的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由承办人员填写《信访事项转办单》,转有关单位办理。

(一)对于纪委(监察处)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举报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两周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承办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时报转办单位、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周,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不能如期报告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二)纪委(监察处)应定期清理已经转办并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信访举报。对于即将到期且尚未报送核处结果的信访举报,可适时催办。催办可以采取实地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汇报督办等方式进行。转办两周后未报结果的,应及时责成有关负责人说明原因,对无故拖延的实行问责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纪委(监察处)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调查结果,应进行认真审核,对上报结果没有异议的,经学校纪委(监察处)领导批准后了结;对上报结果有异议,经学校纪委(监察处)领导同意,通知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纪委(监察处)报送办理结果。必要时,经学校纪委(监察处)领导批准后,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调卷审查或直接调查。

第十四条 查办信访举报,应由二人以上办理,通过分析问题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并写出调查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提出,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落实。

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作为违纪案件立案查处,并落实“一案两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制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采取诫勉谈话和函询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经济退赔、责令辞职等方式予以问责;需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采取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发监察建议书或信访警示函、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沟通、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进行信访监督。

对实名举报的,要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同时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十六条 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要将信访举报的文字材料和调查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纪律与奖惩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在信访举报工作中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实名举报、归口反映、逐级举报。

第十九条 提倡实名举报,实名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学校挽回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可由纪委(监察处)向学校领导建议对举报人进行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举报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报请其所在单位或司法机关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纪委(监察处)及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工作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转办信访件时,如部分内容的泄露可能造成举报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应隐去署名将信访举报内容摘转。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事项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其姓名和工作单位。

对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责任人,按有关法规条例,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 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利,经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问题的,可根据举报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被举报人的合理要求,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事实。

第二十三条 处理有关举报问题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或是被举报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与被举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举报问题有其他关联,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办理信访举报事项不力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泄漏信访举报情况,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认真做好信访举报定期统计上报工作。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事项处理单

2.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事项转办单

3.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事项办理时限延长事由说明单

4.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事项催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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