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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0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文),进一步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级和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保证各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建工作和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及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的原则;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

(三)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

(四)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下一级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有管理、监督、检查等直接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校党委、校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领导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校研究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每年召开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专题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将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作为对党员、干部培训和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宣传推广党风廉政建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三)深入开展我校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监督和检查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情况;

(七)严格遵守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廉洁自律,以身示范,并且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

(八)按照规定过好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九)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校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十)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八条  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单位党政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二级单位党政副职领导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领导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贯彻落实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并向其报告工作情况;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定期分析总结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向分管和联系的校领导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严格遵守中央颁布的《廉政准则》,廉洁自律,以身作则;

(四)按照本办法过好廉洁自律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积极配合纪委监察部门对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做好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转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及二级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重要领域、重要部门的廉政风险防范。在干部任用、人员调配、职务聘任、评先评优、出国出境、招生就业、经费管理、财务管理、校产管理、基建工程管理、物资和设备招标采购等工作中都要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要求,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腐败行为发生。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校党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学校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工作可与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年度履职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检查结果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每年年底写出专题报告送党委、纪委。

第十三条  校党委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记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负责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校党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教育部党组和上级纪检部门,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向校党委全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校党委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履行或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放任不管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班子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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