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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纪检监察部门信访监督暂行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4-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信访监督的教育和预防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及信访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监督是指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人民群众反映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对被反映者采取信访谈话或发信访建议等监督方式,以起到严格教育、防微杜渐、纠正错误、澄清问题的作用的监督形式。

第三条 实施信访监督的原则:

(一)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二)依纪依法,保障权益;

(三)自查自纠,重在预防;

(四)惩前毖后,治病求人;

(五)审慎稳妥,严格保密。

第二章  信访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信访监督对象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管理监督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

第五条 信访监督的范围

(一)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规定,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纳入案件检查程序的问题;

(三)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需要引起重视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群众不断越级、重复来信来访,需要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重视并做好工作的问题。

(五)需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信访监督的方式

第六条  信访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发送《信访告知函》。对反映我校有关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督对象的有关问题事实不具体的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提醒的,通过发送《信访告知函》,让被反映的监督对象引起重视,预防问题的发生。

(二)发送《信访建议函》。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发现信访举报中反映监督对象事实具体的一般性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以《信访建议函》的形式发送给被反映对象,要求被反映对象对信访举报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书面说明,制订整改措施,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情况。

(三)信访谈话并发送《信访警戒函》。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信访初核,发现被反映对象确实存在某些问题,派人对其进行谈话,核实情况,进行教育,并督促整改。对较为严重需要警示的问题,可以发送《信访警戒函》给被反映对象,要求被反映对象作自我检查并制订整改措施。实施信访谈话由2-3人举行,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经被反映对象核实签名后连同信访举报件和被反映对象的整改材料一并存档。

(四)建议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班子或其成员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需要领导干部引起重视的其他问题,向被反映单位党组织发送《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建议书》,要求其对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信访举报所反映的问题作专项说明,分析原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列席会议。被反映对象在纪检监察部门通知之日起30个工件日内,应将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书面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五)进行信访通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一定时期领导干部思想、工作和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较为集中的问题,或在信访初查中发现带共性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综合整理成书面材料后上报学校有关领导,经同意后,采取会议或书面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通报,引起领导高度重视。

第四章  信访监督的程序

第七条  实施信访监督必须履行报批程序。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经领导批准后实施。凡对全校各党组织、正职党员领导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须报经纪委书记批准;对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行政监察对象和二级单位管辖的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行政监察对象实施信访监督,须报经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批准。

第八条 实施信访监督要严格办理程序,精心筛选监督线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呈报领导审批后制定实施预案,组织实施。办结后,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纪委监察处负责人审核,报原批准领导核准。

第五章  信访监督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 实施信访监督后,学校纪委、监察处将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被反映对象已经说明情况的,报经原审批领导批准,予以了结。如被反映对象说明问题不清楚或存在疑点,由承办部门提出建议,再做进一步了解,重点问题可派专人进行调查。派专人进行调查需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二)举报问题失实,纪检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为其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三)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被反映对象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限期改正;

(四)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实施信访监督中发现被反映对象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规定程序立案调查。

(六)对无正当理由不回复、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或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实施信访监督并责成书面检查、整改、诫勉谈话的,承办人负责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实施信访监督发现涉及有关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可以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供选拔、任用、考核干部时参考,或建议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对实名举报件,在办结后应及时答复信访人。

第十三条  实施信访监督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应按信访案件卷宗归档要求整理,立卷保存。其中被责成检查、给予诫勉谈话等处理的,应经领导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存入被被反映对象的廉政档案。

第六章  信访监督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实施信访监督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不得将举报件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带有人身攻击、侮辱性语言的材料转给被反映对象,不得向被反映对象和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姓名、笔迹及其他有关情况。防止失密和泄密,造成失密和泄密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被反映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得拒绝和敷衍。如果举报的问题与事实不符,被被反映对象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解释和说明,必要时也可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信访监督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具体负责实施。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内容,分别以纪委或监察处的名义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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