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处
 
法规制度
政策法规
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
您的位置: 首页 > 制度建设
《华中师范大学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实施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22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副处职及以上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报告的内容:

(一)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的情况;

(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联合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外(境)活动的情况;

(四)本人婚姻变化情况,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

(五)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的情况;

(六)本人外出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当地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八)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汽车,购置重大设备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十)依据党内有关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十一)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一个月内向组织报告,报告人因出国或外出学习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尽快补报,并说明原因。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应于事发前一周报告,事后报告事项应于事发后一个月内报告。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报告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同时抄报纪委监察处备案。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六条 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带头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事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的,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后,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群众对报告人报告的事项有反映,或报告事项与事实不符的,由组织部门责成其说明情况;仍不能说清情况的,交由有关部门检查,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记入廉政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华中师范大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

(华师党字[2007]81号文)

附表

华中师范大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

姓名



 
Copyright 华中师范大学纪委办(监察处、巡察办)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4-2020.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在IE7以上1024*768分辨率下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