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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对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实施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制度,督促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科学决策能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德治与法治、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认真学习和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增强党性修养和自律意识;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集体领导,在领导班子中起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导向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核心作用、团结协调的凝聚作用、勤政廉政的表率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机关各部、处、室,院、系、所和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和独立学院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党的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性原则,服从大局,维护班子的团结。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自觉为师生员工谋利益。

(二)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校,遵守学校的决定、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政令畅通。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要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对延续时间比较长、对本单位乃至学校全局有重要影响、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四)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人事安排与使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五)遵守经济工作纪律的情况。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执行财务管理“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私设“小金库”,不乱发钱物。

(六)遵守群众工作纪律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注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关心人、尊重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

(七)执行廉洁自律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认真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有关制度,切实做到清正廉洁。

(八)监督责任的履职情况。党政主要负责人不仅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还要对其班子成员及下属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监督办法

第六条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一)建立述职述廉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向本单位班子成员及教职工作一次述职述廉报告,如实报告本人的思想、工作和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等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本单位年度财务、人事及其它重要情况,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报学校主管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备案。

(二)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组织监督

(一)认真执行专题谈话制度。学校党委、纪委领导和党委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结合干部上岗、换岗等,与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平时针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工作作风、履行职责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二)建立情况分析会制度。学校纪委及组织部门,要定期分析研究在干部考察、考核、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和信访等渠道中反映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存在的问题。对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人员应向组织如实地作出说明。对属于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学校主管领导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实行诫勉,限期改正;对性质比较严重的问题,要进行专题调查、处理;对反映不实的问题,应以适当的形式予以澄清。

(三)建立考察和考核制度。学校党委定期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同时要把平时考察、定期考核和民主测评的结果向本人反馈。

(四)实行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出具审计报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如果有经济责任问题,应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五)实行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在学校党政机关、二级单位同一岗位连续任职达到一定年限的专职党政领导干部要进行轮岗交流。

第八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健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前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做好充分准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可以请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参加。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应在会上提出批评、交换意见,当事人应作自我批评或自我检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由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学校机关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原则上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党支部书记负责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分管校领导或受委托的党支部书记主持。

(二)完善议事决策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并提供相关资料,不能采取临时动议。会议内容至少应提前一天通知班子成员,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开会。

(三)实行重要事项表决制度。领导班子在决定重要事项时,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三种形式。表决时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能形成决议,会议内容、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党政机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人(含2人)以下单位在决定重要事项时,可召开室务(部务、处务)会或本单位二级负责人会议听取意见。

(四)实行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制度。班子一般成员与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党政主要负责人之间应相互监督。明知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法情况而不提醒、不开展批评、不汇报或隐瞒包庇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群众监督

(一)实行群众监督制度。学校纪委、组织部分别建立来信来访接待制度,设立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及电子信箱,接待校内外的来信来访,受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干部的投拆举报。投诉举报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门做出调查处理,并向校党委汇报。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实名举报投诉人。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拟提任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实行任前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群众所反映的重要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三)实行校务(院务)公开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华中师范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须实行校务(院务)公开的内容,要采取相应的形式公开。已建立二级教代会和职代会的单位(部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或职代会。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将本单位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相关政策、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和财务报告、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等重大的校务(院务),提交教代会或职代会讨论、审议和通过;尚未建立或教职工人数少不宜建立教代会或职代会的单位(部门),可实行全体教职工大会制的方式,将上述内容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和通过。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各级领导干部及广大教职工,要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力,依法、依纪履行监督职责。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保护党员、干部、群众在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各级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密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政主要负责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经调查核实,学校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组织部负责对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华师党字[2007]8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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