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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校党委常委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的意见》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22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教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教党〔200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落实我校党委常委及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校党委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党委常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

第二条 校纪委协助校党委组织协调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校党委常委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党委常委成员要支持校纪委履行职责,自觉地接受监督。

第三条 党委书记的岗位责任:

(一)担任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及组织协调。及时与小组成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校党委常委开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专题学习。

(三)将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在年度工作中,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研究制订和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与意见,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五)督促校党委常委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主动听取他们关于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的汇报,每年至少一次。

(六)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七)发现校党委常委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要批评教育,促其改正。

第四条 校长的岗位责任:

(一)担任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第一副组长,负责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行政工作议事日程,坚持“一岗双责”,在研究、部署行政工作时,一起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列入学校工作目标管理体系,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二)督促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精神和建设法治国家方略,积极推进学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努力做到依法治校。

(四)注意发挥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作用,支持他们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五)发现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要及时提醒,促其改正。

第五条 纪委书记的岗位责任:

(一)担任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协助组长组织协调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党委提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的意见和建议,具体组织实施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团结、带领和督促纪委会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按照学校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全校干部、职工尤其是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利益,廉洁自律、勤政廉政。

(三)领导和组织学校各单位积极完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工作,完善各项制度,使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逐步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四)领导和督促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新任中层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并对有关中层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条 校党委常委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岗位责任:

(一)领导并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遵守党纪条规,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

(二)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学习上级党委、政府、纪检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和文件精神,贯彻学校的工作部署,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全局,坚持“一岗双责”。

(三)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四)督促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严格遵守上级和学校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主动听取他们关于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发现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负责人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时,要及时提醒,促其改正。

(五)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第七条 实行校党委常委及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沟通制度。

校党委书记应与校长、校纪委书记沟通情况;校党委书记、校长可与校纪委书记共同或分别向党委常委其他成员沟通情况;校党委常委其他成员应向书记、校长或纪委书记沟通情况。

需要沟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

(四)其他需要沟通的情况。

第八条 实行校党委常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制度。

(一)校党委书记按照有关要求,向教育部党组、省纪委和省高校工委及纪工委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二)校党委常委按照规定述职述廉,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和重大事项。

(三)校党委常委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向校党委书记和校纪委书记报告。

第九条 校党委常委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学校资财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等,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领导责任。

(华师党字[2007]7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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