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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08-10-24
 

各分党委(党总支)、机关各部门:

现将《华中师范大学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认真执行。

实行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是学校党委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我校反腐倡廉建设作出的重要决策,是全面总结我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实践、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领域、推动我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部门)要按《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并认真执行。学校决定,二○○九年将贯彻落实本《办法》列入各单位(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中共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具体办法》等相关规定,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领域,进一步增强我校反腐倡廉工作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按照“大宣教”、“大预防”工作格局,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法制保障,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效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推动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政治保障。

第三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全面查找风险点的基础上,依据一定原则界定风险等级,根据不同风险级别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采取前期预警、中期防控、后期考核修正等措施,依托预警、防控、考核、修正四个环节的循环管理机制,形成对预防腐败工作“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实施范围包括学校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各院(系)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重点是掌控审批权、决策权、组织人事权、公共资源调配和使用权的部门及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负总责,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单位)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实施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要按照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的原则要求稳步推进。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建立和推行预警、防控、考核、修正的循环管理机制,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整个实施过程进行系统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并执行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

第二章 廉政风险的预警

第七条 廉政风险预警就是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确定相关风险点位置和划分风险等级的原则、风险点级别以及腐败现象发生的特点,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工作任务及其工作岗位,查找风险点,界定风险级别,找准每项工作及其具体工作岗位的风险点和风险级别,明确风险责任,制定相关风险防范管理的工作方案。

第八条 根据公共权力的特性及高校腐败行为发生的一般特点和规律,相关基本风险点位置是:

(一)掌控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可能利用其为他人带来直接或间接、近期或分期的不当利益和好处(包括名誉地位),从中谋求私利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二)权力较大、较灵活,有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三)权力运行需要公开、需要民主决策、需要行政和监察机构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四)没有直接拥有人、财、物的支配权,但可借助工作中的权力和机会谋取私利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五)在高校发案频繁的部门(单位)及工作岗位。

第九条 根据确定相关基本风险点位置和高校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将廉政风险按三级划分。即:A类风险点(高风险级别)、B类风险点(比较高风险级别)和C类风险点(一般风险级别)。划分风险级别的原则是:

(一)具备上述三项风险点及以上的岗位,确定为高风险点,即A类风险点。

(二)具备上述两项风险点岗位的,确定为比较高风险点,即B类风险点。

(三)具备上述一项风险点岗位的,确定为一般风险点,即C类风险点。

第三章 廉政风险的防控

第十条 廉政风险防控就是在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查找的风险点及制定的相关防范管理工作方案,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和监控,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行为,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对在风险点岗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及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要加强反腐倡廉思想道德教育,构筑党员领导干部及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自省自励的思想道德防线。

要建立健全教育、学习的制度,采取多种生动有效的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及风险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正面教育、警示教育,规范日常行为。

要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倡导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创造良好的廉政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整体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惩防体系工作中,要根据相关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方案,提出相应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特别要制定对相关权力运行的管理和制约制度,规范其权力运行。

第十三条 要完善综合监督机制,加强对风险部门、风险岗位、风险事项的监督。对于A类风险点,在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预防、管理和监督的同时,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参与监督;对于B类风险点,预防、管理和监督以相关部门和单位为主,其主要领导要亲自监督,接受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对于C类风险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岗位责任人联合开展预防工作,接受主管领导的检查和监督。

要积极推进校务、院务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办事程序和结果,提高工作透明度。要通过发挥校务、院务公开等多种监督形式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缩小和规范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权力寻租等现象。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

第十五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就是在实施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之后,按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标准,结合年终目标考核、履职考评、干部述职述廉以及学校组织的专项考核或调研检查等方法,对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其内容是:

(一)廉政风险防范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领导重视,制度机制健全,责任分工明确,界定风险准确,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能结合自身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本部门、本单位廉政风险的前期预警、中期防控、后期考核修正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未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群众满意度高。

(三)本部门、本单位能够认真自查自纠,自查报告客观真实,查找问题准确,结果运用有效,相关档案、材料齐全。

(四)注意总结和研究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不断修正廉政风险内容,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十六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考核方法:

(一)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考核标准,每年结合目标考核、履职考核,对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和总结,重点是差距分析,量化效果。

(二)学校纪委将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检查考核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之中,同时不定期进行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综合评定后,将评定情况反馈相关部门、单位。专项检查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组织职工民主测评,进行问卷调查,检查相关材料、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修正

第十八条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修正就是在实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过程中和实施之后,根据实施的实际情况和考核结果,纠正存在问题,完善工作措施,修正风险内容和防范措施,总结推广经验,并实施奖优惩劣。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不断总结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的经验,查找问题,不断修正和完善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对已界定的风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新的风险和多次发生的问题,及时制定防范措施,进一步加大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力度。

要立足于帮助和督促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廉政风险问题,针对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上暴露出的不规范行为,实施诫勉警示,及时纠正偏差,中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

第二十条 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评判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学校将对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督促制定措施,完善制度,并通过跟踪回访强化监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拒不落实或者落实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措施不力的部门、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对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除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外,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的廉政风险预警与防范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要报送学校纪委、监察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应当确定为A类风险点而未被确定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岗位,由纪委、监察处与相关部门(单位)会商后重新确定,并根据重新确定的风险级别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方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华师党字〔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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