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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招生执法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22
 

一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我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学校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应当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成员,参与招生考试重大政策的制定,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招生考试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三、 监察办公室职责权限

第六条 监督检查招生办公室执行国家各类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第七条 配合办公室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八条 监督检查招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九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机关处理。

四 、监察办公室监察事项

第十一条 参加学校音乐、美术、体育专业加试和文艺特长生体 育特长生的专业测试工作,对考试的程序、人员安排、考试规则的制定与执行、考试结果的公示等依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予以监督。

第十二条 对学校招收定向生、预科生、专升本、艺术类专业以及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收特殊专长学生,招收保送生和统考统录中使用调节性计划及拟录取工作进行监察。

第十三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进驻录取现场。对录取程序、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做好招生录取环节中的录检工作,对预录取名单、预退档名单及招生计划的调整等予以核查;对考生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妥善地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 制度和要求

第十五条 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要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招生监察办公室会同招生办公室对参与命题、印题、监考、试卷保管、阅卷、招生等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生工作会议,参加录取现场领导小组。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参加招生办公室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的会议和录取现场领导小组的会议。

第十九条 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招生及监察工作人员,当年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监察机关和招生领导小组请示。录取结束后,向教育部监察局、湖北省教育厅、监察厅提交监察工作总结报告。

六、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O O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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