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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22
 

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招生法规、制度、政策和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学校招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录取和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精神,制定我校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

一、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学校党政“一把手”为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学校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是学校招生工作主管责任人,要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的责任。纪委书记是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负责人,要承担监管和协调的责任。

二、落实“各司其职、分工负责”的工作制度。学校办、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监察处以及学校招办负责人,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是分管招生、录取和考试相关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招生录取和考试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管负直接责任。

三、对违反招生、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在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相应的责任。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上述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本校和本部门参与招生、录取和考试的工作人员违反招生、录取和考试管理规定,受到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的,负有领导责任。

五、相关责任部门要细化责任制及责任失职的追究办法。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分管工作制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失职追究办法,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并送校监察处备案。

六、校纪委监察处对因违反招生、录取和考试管理规定,需要受到党纪政纪责任追究而未实行责任追究的,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抄华师行监字[2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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