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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教育部党组、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意见》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4-23
 

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党委、纪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加强直属高校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提高依纪依法办案水平,现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高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要求。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是在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人才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是创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净化育人环境的现实需要。高校党政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办案工作,在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始终保持办案工作力度。

办案工作要围绕发展、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要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党员合法权利的原则,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要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充分利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章立制、强化监督、规范管理、堵塞漏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

(二)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高校要坚决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查处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有失职行为的,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查而不处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要以查处党员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失职渎职给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以及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案件。着重查处招生考试,教育收费,图书教材、物资设备、附属医院医药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等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高校纪委应重点查处涉及本校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的案件或问题。一般党员的轻微违纪案件或问题,可由下一级党组织或纪委进行调查核实,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做出处理。高校如发现涉及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报告上级纪委和驻教育部纪检组,并根据授权做好核实了解工作。

(三)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高校党委要切实负起反腐败工作领导责任,加强对查办重大复杂案件的领导和协调工作,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支持纪委依纪依法办案。遇有重要复杂案件,党委应统一调配力量,成立由纪委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专案组,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委主要负责人应亲自过问重要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坚决支持纪委履行办案职责,帮助排除干扰和阻力。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纪检干部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高校纪委应主动接受学校党委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及时向党委或党委主要负责人请示报告工作。同时根据党的关系所在地方纪委的要求和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报告本校重大案件发案及查办情况。在重要复杂案件的调查和审核处理阶段,及时、主动向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向驻教育部纪检组汇报情况。

(四)加强办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高校纪委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严格履行受理线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案件审理以及处理执行等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信访举报制度、重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试行案件主办人制度、上级纪委派员参加下级纪委有争议的重要复杂案件讨论制度等。

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合理界定信访、检查、审理、案件管理等岗位职责,结合机构人员编制情况进行合理分工,实行受理权、检查权、审理权分立,审理权、复查权分离。强化办案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对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办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学校办案工作责任制。纪委负责人对办案工作负总责,纪委分管办案工作的负责人、岗位负责人、案件调查组负责人或案件主办人分级负责。

(五)准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对大多数党员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对极少数腐败分子必须严厉惩处。对人的处理应十分慎重,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错误的同志。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屡教不改、违纪情节特别严重、干扰和妨碍组织调查的党员,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可处分可不处分的,一般不处分;对处分可轻可重的,一般从轻处分。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充分运用政策的力量,达到既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要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依纪依法惩处违纪违法行为。经与被审查人谈话并认真核实情况后,认为其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现职的;或者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不适宜再担任现职的;或者违纪行为情节较轻,但其所在部门特殊、岗位重要、不适宜继续在现单位工作的,可以对被审查人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确有问题、群众意见很大或已造成不良后果,但一时难以完全查清或者尚无明确纪律处分规定的,也可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要建立健全组织处理工作机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予以审批和实施。

(六)规范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高校纪委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权限,严格办案措施的使用条件、时限、对象和审批权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办案的工作机制。经征求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并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提请审计、检察、公安等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协助办案。由学校主办的案件,经初核或立案调查后认为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查处的,经学校党委或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移送。高校纪委不得使用“两规"措施,确需对被调查人使用“两规”措施的,由党的关系所在地方省级纪委履行报批程序并组织实施。

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维护党员负责任地揭发、检举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权利,支持和保护党员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和不正之风做斗争。维护被调查处理人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利。保护证人、被调查处理人亲属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对被调查处理人作出的处分决定及其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试行案件公开审理制度,重视为被调查处理人提供咨询渠道。发现被错告诬告的,尽快澄清事实;被处理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

(七)高度重视办案队伍建设。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加强各级纪检组织建设,完善办案工作激励保障机制。有条件的纪委,应内设案件检查部门或指定内设部门负责案件检查工作;没有内设部门的应配备一名处级干部负责案件检查工作,或设立由处级干部担任的案件检查工作专职岗位。纪委人员过少,无法履行办案职责的,应适当增加编制。人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配备补齐。注意保持办案人员的相对稳定性,轮岗交流时确保办案工作平稳衔接。

要把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品质好,熟悉教育、经济、科技、金

融、法律等专业知识的干部充实到纪检岗位,不断优化办案队伍素质。对办案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在职务职称评聘晋升等方面,防止出现纪检干部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问题。

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纪委办案所需经费及用车、用房、通讯工具等,落实纪检干部办案补贴。要逐步采用先进的办案装备,不断适应办案工作需要。

(八)提高纪检干部办案能力和水平。高校要为纪检干部提供各种学习、培训和锻炼的机会,不断提高他们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的能力、突破重要或复杂案件的能力、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有效组织协调办案工作的能力。新上岗的纪检干部必须参加案件检查业务培训。要通过定期强化培训、轮岗交流或者参与办案、审理等方式,使每个纪检干部都具备承担办案任务的基本素质。要积极选派纪检干部参与上级纪委或驻教育部纪检组组织的联合办案、交叉审理、挂职锻炼等工作,在实践中提高办案能力。

要加强办案工作研究,善于总结办案经验。坚持与时俱进,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形势下执纪办案的新课题,积极探索解决疑难问题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努力提高成案率和结案率。重视和加强校内校外办案业务交流与研讨,丰富和创新办案理论。

(九)与纪委合署办公的高校监察机构在查办违反行政纪律案件的工作中,参照执行本意见。

二○○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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